集体协商工作提示函

来源: 柳州市总工会  |   发布日期: 2024-08-02 17:10   

全市各用人单位:

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制度,也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等法律法规精神,现就以下事项提醒各用人单位:

一、尚未开展集体协商工作的企业,以及集体合同、专项集体合同到期需要续签或重新签订的企业,积极响应企业工会集体协商要约或主动向企业工会提出要约,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体协商工作规范》,立足企业实际,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与卫生、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职工福利费和培训经费使用、技术工人或高技能人才待遇、劳动保护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二、具备条件的行业、区域,依法开展行业、区域性集体协商,签订行业或区域性集体合同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单独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有困难的小微企业,积极主动参加本区域或行业集体协商。

三、倡导技术工人、高技能人才较为集中的企业和产业集中度较高、集体协商基础扎实、条件成熟的行业,重点围绕薪酬制度、薪酬调整及水平、创新奖励、津补贴标准、福利待遇等开展深入协商,签订能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实现“以技提薪”,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

四、倡导快递、外卖、网约车等新就业形态用工企业与工会通过开展行业性集体协商,围绕劳动安全、劳动定额、休息休假、订单分配等直接涉及新业态劳动者权益的事项开展协商,规范行业用工形式、合理确定相关标准,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五、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拖延集体协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将其记入社会诚信档案,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全市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让我们共同努力,严格贯彻执行劳动法律法规,依法规范开展集体协商,携手共建和谐劳动关系。

柳州市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2024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