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印发《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办法》
为满足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需要,促进民族地区贸易发展,财政部、国家民委、人民银行日前印发《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加强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提高贴息资金使用效益,引导支持地方落实贴息政策。
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是指国家为满足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需要,促进民族地区贸易发展,保障民族特需商品供应,对民族贸易企业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民贸民品企业”)用于开展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的流动资金贷款给予的贴息补助。
根据《办法》,中央财政设立民贸民品贷款贴息引导支持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用于引导和支持地方落实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政策,列中央对地方体制结算补助。
实施期限的安排上,《办法》规定,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政策实施至2025年。实施期限届满前,由财政部会同国家民委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及民族工作政策变化等,按规定程序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
在管理机制上,民贸民品贷款贴息管理遵循“中央引导、省级统筹、因地制宜”的原则。中央财政通过设立引导资金,对地方落实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政策给予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区落实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政策需要,统筹安排部分自有财力,与中央引导资金一并作为贴息资金,加大民贸民品贷款贴息力度。各地区可结合本地区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以及民贸民品企业发展等实际,在统一的政策规定内,自行确定贴息水平以及贴息工作程序。
《办法》明确,享受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政策的贷款包括民族贸易贷款和民族特需商品贷款。在贴息安排方面,民贸民品贷款按照不得高于贷款本金金额2.88%的水平安排财政贴息。各地区可结合本地区民贸民品贷款规模、贴息资金规模等因素,在贴息上限范围内,确定本地区贴息水平。同时,各地区可结合本地区实际需要,通过设置单户企业年度贴息金额上限等方式,增强贷款贴息政策的普惠性。《办法》同时指出,逾期贷款从逾期之日起不再享受民贸民品贷款贴息。
《办法》要求,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民族工作部门和人民银行相关分支机构应按照本办法及本地区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政策规定,加强贴息资金监督和管理。《办法》同时强调,享受民贸民品贷款贴息的企业存在虚报冒领、骗取套取财政资金,以及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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