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职工代表工作指引》的通知(国厂开组办发〔2025〕4号)
国厂开组办发〔2025〕4号
关于印发《职工代表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厂务公开协调领导机构办公室、总工会负责民主管理工作的部门:
为规范职工代表工作,充分发挥职工代表作用,全国厂务公开协调小组办公室制定《职工代表工作指引》,现予印发,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全国厂务公开协调小组办公室
2025年9月29日
职工代表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职工民主权利,规范职工代表工作,充分发挥职工代表作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职工代表是指由企事业单位组织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代表职工参加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人员。
职工代表从依法与企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人事聘用关系)、通过劳务派遣在企事业单位工作、与企事业单位存在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接受单位劳动管理的人员中产生。
第二章 职工代表的产生、任期和罢免
第三条 职工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有较强的责任感,有一定的政策水平,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关心本单位经营发展;
(三)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密切联系职工,自觉接受批评监督,受到职工信赖;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四条 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首次召开和换届时,应选举职工代表。因职工代表退休、职务或工作岗位变动等,出现职工代表缺额或结构比例不符合要求时,应在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及时补选或改选。
第五条 职工代表人数根据企事业单位职工人数、用工方式、治理结构等,按照不少于职工总数的5%且不少于30人确定,如超过100人,超出部分可由企事业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
第六条 职工代表应体现广泛性、代表性,按照以下要求确定人员比例:
(一)从事一线工作的职工,一般不少于50%;
(二)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一般不超过20%。在所属单位较多的企业集团和管理层级较多的事业单位,一般不超过35%;
(三)职工代表的性别比例应与职工的性别比例相适应;
(四)青年职工、农民工、劳务派遣工、劳模工匠、高技能人才等应占一定比例;
(五)平台企业等单位的职工代表中,一线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应占适当比例。
第七条 选举职工代表应设候选人,候选人可由选举单位职工推荐,也可由选举单位工会提名并征求职工意见后确定。选举单位可根据班组、车间、工段、科室、院所等划分。选举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可实行差额选举。
各选举单位按照分配的职工代表名额和结构比例,组织直接选举。企业集团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可从总部和各所属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中选举产生,也可从集团全体职工中直接选举产生。
职工代表选举产生后,代表名单应经职工代表资格审查机构审查通过,并向全体职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八条 根据需要,职工代表大会可邀请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参加。
第九条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一致,可连选连任。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仅限当次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条 职工代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代表身份自动终止:
(一)工作岗位跨选举单位变动的;
(二)已办理退休手续、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依法解除或终止、不再接受企事业单位劳动管理的;
(三)由于停薪留职、长期病事假、内部退养及外派超过一年等原因,不能履行职工代表职责的。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选举单位工会或十分之一以上的职工提出罢免:
(一)不履行职工代表职责、失去选举单位职工信任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本单位规章制度,对单位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三)对本岗位工作严重失职或渎职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其他需要罢免的情形。
第三章 职工代表的权利、义务和主要工作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民主管理活动;
(三)监督和检查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执行情况;
(四)提出职工代表提案,监督提案的反馈和落实;
(五)监督和评议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等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人员;
(六)评议和质询本单位有关人员;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规章制度,保守本单位秘密;
(二)密切联系职工,广泛听取职工对本单位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的意见诉求,客观真实地向单位经营管理层反映;
(三)主动提升履职能力,积极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活动,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大会交办的任务;
(四)支持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等人员依法履职;
(五)向所在选举单位的职工报告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和履职情况,接受职工评议和监督;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征得大会同意后,可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提出意见建议,但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承担具体工作。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职工代表大会筹备期间,及时向选举单位职工传达大会议题等,认真收集、反映职工意见建议和诉求,参加预备会议;
(二)职工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审议大会文件,代表选举单位职工发表意见建议,表决需要大会审议通过、投票决定的事项,听取有关人员的述职报告,民主评议有关人员;
(三)职工代表大会筹备、召开期间,可单独或联名提出提案,提案以书面形式提出,一事一案,有两名以上附议人,经过调查研究并征求选举单位职工意见,具有针对性、可行性,实施后可产生一定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四)职工代表大会结束后,及时向所在选举单位职工传达大会决议决定,推动和监督贯彻大会决议决定;
(五)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积极参与巡视检查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本单位生产经营管理重大事项、薪酬福利和休息休假等制度,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为职工办实事、办理职工代表提案等情况,通过深入生产经营现场、查阅相关资料等方式进行察看了解,形成书面意见建议后提交工会;
(六)参加职工代表团(组)和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小组),完成相应工作。
第四章 职工代表履职保障
第十六条 企事业单位应保障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推动落实职工代表大会职权,为职工代表开展民主管理相关活动提供必要的信息资料和经费保障等,无正当理由不得以降低薪酬福利或降职、免职、调整工作岗位等方式,对职工代表参加民主管理活动进行阻挠。
第十七条 企事业单位工会应为保障职工代表履职提供充分支持和全面指导,主动做好职工代表履职培训工作,可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进行培训和动员。
第十八条 上级工会协同企事业单位对职工代表履职加强指导和帮助,维护职工代表合法权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机关、社会组织职工代表大会及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工作,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二十条 本指引由全国厂务公开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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