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园区“职工之家”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园区“职工之家”建设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中央和全区党的群团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全国总工会关于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部署要求,为广大职工搭建便捷高效的服务平台,自治区总工会、自治区工信委决定,在各类园区和工业集中区(以下简称“园区”)建立服务设施完备、服务功能齐全、工作运转正常的“职工之家”,使之真正成为广大职工的“学校”和“乐园”,更好地团结动员全区职工为加快实现 “两个建成”目标拼搏奋斗,现就进一步加强园区“职工之家”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功能定位
园区“职工之家”是各级工会和园区管委会共同建立,园区工会联合会组织运行、服务园区广大职工的综合服务平台。其主要功能为:
(一)推动园区企业工会组建和组织职工入会。
(二)组织开展文体娱乐、节日联欢等活动,丰富职工业余文化生活。
(三)组织职工开展技能培训,为职工提供创业服务。
(四)对职工开展困难帮扶、送温暖、送清凉、金秋助学、职工医疗互助、心理咨询等活动;
(五)组织开展劳动竞赛、技能比赛、技术创新、技术交流、安全生产、安全卫生等活动。
(六)建设职工书屋,组织开展读书和送文化、思想道德教育等活动。
(七)向职工宣传法律法规知识,为职工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指导企业等基层工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和创建劳动关系和谐单位等活动。
二、建设要求
(一)场地要求
各类工业园区和工业集中区应将“职工之家”建设纳入园区总体规划,积极主动为“职工之家”建设提供场地,选好建设地址。“职工之家”选址应靠近职工宿舍、食堂及方便职工出入的地方。可以是新建的,也可以利用原有场地(包括标准厂房)进行建设。具体的场地面积根据园区职工人数和产值综合确定。
1.职工人数 2.5 万人以上、总产值 20 亿元以上的园区,“职工之家”面积应不少于 1500 平方米。
2.职工人数 1 万—2.5 万人(含)、总产值 5 亿—20 亿元(含)的园区,“职工之家”面积应不少于 1000 平方米。
3.职工人数 1 万人以下、总产值 5 亿元以下的园区,“职工之家”面积应不少于 800 平方米。
(二)设施设备要求
园区“职工之家”应根据园区企业和职工实际需求,安装免费WIFI,设置各类活动场地,如多媒体培训中心(教室)、职工书屋(电子阅览室)、心理咨询室、母婴休息室、书画创作室、文化展厅、爱心超市(药店),以及室内乒乓球台、桌球台、羽毛球场以及健身器械和场地等,并整合利用好附近室外篮球场等场所。
三、建设实施
(一)实施主体
园区“职工之家”的建设主体为各市、县(市、区)总工会和园区管委会,管理主体为各市、县(市、区)总工会和园区工会联合会,运营主体为园区工会联合会,服务对象为园区企业、职工。
(二)实施步骤
1.项目立项
园区“职工之家”建设应由各市、县(市、区)总工会和园区管委会协商决定,共同制定方案,确定建设规模和项目资金概算及筹资渠道。新建和改扩建的,要按基本建设规定报相关部门立项审批;利用现有厂房只购置设施设备,不需进行装修改造的,报主管市、县(市、区)总工会审批,并按集中采购和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2.项目实施
项目立项经审批后,各级工会要与园区共同按建设方案的规定做好项目建设的各项实施工作。
3.项目验收
园区“职工之家”项目建设完成后,由各市、县(市、区)总
工会和园区管委会等建设单位共同验收,并填写《园区“职工之家”
登记表》一式四份(附件 1),其中 1 份上报自治区总工会备案。
建设过程中和竣工投入使用后,自治区总工会将不定期进行检查
复核。
四、资金补助
按照“谁建谁负责”和“共建共管”原则,各级工会应积极争取
同级财政和园区管委会的大力支持,多方面、多层次、多渠道筹
集建设资金。
(一)建设资金
1.主要来源
协调推动地方政府和园区管委会将建设资金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园区管委会把建设经费纳入企业文化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给予支持和保障;园区企业给予捐助;自治区总工会给予补助;各市、县(市、区)总工会对建设资金给予配套等。
2.自治区总工会补助标准
(1)场地使用权属工会所有的,在争取当地政府和园区管委会以及园区企业落实好大部分建设资金的基础上,自治区总工会根据其建设规模,在建设资金和设备购置经费上给予适当补助。其中:职工人数 2.5 万人以上、总产值 20 亿元以上的园区,最高补助 200 万元;职工人数 1 万—2.5 万人(含)、总产值 5 亿—20 亿元(含)的园区,最高补助 150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