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6年劳模生活状况调查专项补助资金发放和体检等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总工会
关于做好2026年劳模生活状况调查专项
补助资金发放和体检等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总工会、柳东新区(高新区)总工会、阳和工业新区工会,各产业(行业)工会,驻会产业工会、直管基层工会:
根据《自治区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做好 2026年劳模生活状况调查专项补助资金发放和体检等工作的通知》精神,开展我市自治区劳模、柳州市劳模生活状况调查及相关工作。2026年自治区劳模专项资金已划拨至我市财政部门、各县(区)财政部门,请各县(区)总工会及时与本县(区)财政部门联系,落实有关资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劳模生活状况调查
(一)调查对象:为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健在并保持荣誉称号、纳入市总工会或县(区)总工会统一管理的自治区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以及享受自治区劳动模范待遇人员(统称“自治区劳模”)、柳州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以及享受市劳动模范待遇人员(统称“柳州市劳模”)。重点关注退休老劳模。调查内容包括劳模的基本情况、就业和收入情况、身体健康情况、家庭困难情况及对解决生活困难的意见和建议。
(二)工作要求:本次调查结果作为2026年劳模专项资金使用和发放的主要依据。各县(区)总工会根据本次调查情况,填报《2027年劳模专项补助资金申报预算表》(附件2),于2026年7月16日前上报市总工会(摸底调查时间节点为上一年7月1日至本年6月30日)。
二、劳模生活困难补助金发放
(一)发放对象:符合条件的自治区劳模、柳州市劳模
(二)困难情形:因本人患病自付医疗费较多造成家庭生活困难,因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患病、失业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因遭受意外灾害、伤害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和孤寡鳏独、行动不便或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各级劳模,以及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岁且无固定收入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民劳模,可以申报困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为发放对象: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不主动就业或者经就业服务机构介绍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安排子女自费出国(境)留学的;子女进入高收费私立学校的;劳模及其配偶名下自有住房超过2套的;其他不能列为发放对象的情形。
(三)证明材料
1.申报劳模生活困难补助金,要由劳模本人或家属填写《困难劳模情况调查表》(附件1),并出具造成生活困难原因的有关证明材料,材料真实性和完整性将关系到困难认定及补助等级的确定。
2.为便于档案管理,所有申报材料请用A4纸填报,住院发票等凭证只收A4纸复印件,交材料时核查原件。
3.证明材料包括
(1)本人月工资或退休金收入证明(发放工资或退休金的银行半年流水单);
(2)劳模及其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罹患重大疾病病种(国家和省级医保、卫健、银保监等有关部门认定的重大疾病),需提供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书(住院疾病证明书、门诊慢性病治疗卡或残疾证明);
(3)2025年7月-2026年6月期间医院收费凭证(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报销和城乡医疗、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救助后个人医疗费用仍超过5000元的);
(4)经有关部门认定存在劳动功能障碍或生活自理障碍,需提供有关部门鉴定材料;
(5)农民劳模需提供无固定收入或者丧失劳动能力证明材料和其他证明材料。
(四)补助发放
劳模困难补助金按实名制原则通过银行转帐方式发放到劳模手中,不允许发放现金,按要求及时录入劳模管理系统。
需要申报生活困难的各级劳模于2026年8月25日前提交本人困难申报材料至所属县(区)总工会或市总工会;各县(区)总工会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和工作推进情况,于2026年9月30日前向市总工会上报《2026年自治区劳模生活困难补助金发放汇总表》(附件3)、《2026年柳州市级劳模困难情况汇总表》(附件8),2026年12月10日前上报《2026年自治区劳模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统计表》(附件7)。
三、劳模体检工作
(一)体检对象:全国劳模、自治区劳模
(二)劳模体检标准及要求:根据财政资金要求,采取定期轮流方式进行,本年度已在单位享受过体检的不重复参加。2026年全国劳模体检补助标准为1000元/人,自治区劳模体检补助标准为600元/人,不得发放现金,不得购买物品和药品。由市总工会、县(区)总工会按照《柳州市各级劳模健康体检管理办法(暂行)》(柳工字〔2020〕31号),与我市劳模健康体检定点单位或当地体检机构联系体检项目。
劳模体检工作需在2026年9月25日前完成,各县(区)总工会根据组织体检的实际情况,填写《2026年自治区劳模体检情况汇总表》(附件4),于2026年9月30日前上报市总工会。全国劳模体检汇总上报工作由市总工会完成。
四、劳模荣誉津贴发放和申报
(一)发放对象:符合条件的全国劳模、自治区劳模
(二)荣誉津贴标准: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实施细则(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活困难表彰奖励获得者帮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厅发〔2019〕148号)要求,劳模荣誉津贴发放对象为2019年12月5日之后符合荣誉津贴发放条件的劳模,即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或者不属于职工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达到城乡居民养老金领取年龄的全国、自治区劳模。因获得全国、自治区劳模已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或者发放过一次性补贴的,不再享受荣誉津贴。发放月度与退休工资发放一致,从符合发放条件的下一个月起发放,当年发放上年度荣誉津贴。发放标准为:全国劳模每人每月600元,自治区劳模每人每月300元。
各县(区)总工会在本年度内将上年度荣誉津贴发放完毕。各单位新增退休且符合条件的劳模于2026年7月16日前填写《全国劳模荣誉津贴申报名单表》(附件5)、《自治区劳模荣誉津贴申报名单表》(附件6)上报所属县(区)总工会或市总工会。本次申报名单作为2027年全国劳模、自治区劳模荣誉津贴发放主要依据。
五、开展劳模服务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工作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条例》实施工作的相关要求,劳模慰问帮扶、荣誉津贴等将统一发放到社会保障卡银行帐户。各级劳模需提交本人的社会保障卡银行帐户,于2026年10月20日前将社会保障卡银行卡正反面复印件(上附本人签名)交到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城中区瑞康路5号职工之家1楼)。各县(区)总工会负责收集所辖管理劳模的社会保障卡银行卡材料。
六、工作要求
(一)深刻认识做好劳模专项补助资金发放工作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重要论述的重要抓手,是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的具体体现,是工会服务劳模的一项重要工作,严格执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实施细则(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活困难表彰奖励获得者帮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厅发〔2019〕148号)、《自治区总工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劳模专项补助资金发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工发〔2014〕60号)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劳模生活状况调查及专项补助资金发放工作,把党和政府的关怀关爱送到劳模心坎上。
(二)根据有关规定细化落实本地区本系统劳模困难帮扶举措,进一步提高规范化水平,做到精准帮扶、有效帮扶,把困难帮扶资金真正用到困难劳模身上。同时,对劳模提出的相关问题,耐心细致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可参照《关于印发〈柳州市劳模专项资金发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柳工办发〔2022〕29号)和《柳州市劳模困难帮扶分档管理试行办法》(柳工字〔2021〕62号)开展本地区劳模困难帮扶工作。
(三)认真做好推行社会保障卡发放劳模专项补助资金工作,及时通知到劳模本人或家属。严禁截留、挪用、冒领劳模专项补助资金,杜绝随意扩大发放范围、擅自提高补助标准。
(四)劳模专项补助资金内部各项目之间可根据实际情况调剂使用。各单位根据本级使用情况做好台账管理。
(五)此次调查工作原则上由劳模所在单位负责,按要求做好相关调查、登记、证明、申报和解释说明等工作。县(区)总工会对本地区的劳模生活状况认真核实,组织好劳模体检,审查、收集、归档相关证明材料。市总工会直管各基层单位按时限要求,填报相关表格。纸质材料(含劳模困难原因的证明材料等)报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城中区瑞康路5号职工之家1楼),电话:2636209,邮箱:lzszghlbb@163.com。
附件:1.困难劳模情况调查表
2.2027年劳模专项补助资金申报预算表
3.2026年自治区劳模生活困难补助金发放汇总表
4.2026年自治区劳模体检情况汇总表
5.全国劳模荣誉津贴申报名单表
6.自治区劳模荣誉津贴申报名单表
7.2026年劳模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统计表
8.2026年柳州市级劳模困难情况汇总表

柳州市总工会办公室
2026年7月9日
微信公众号

当前位置:

